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应贯穿中央到地方一条线添加时间:2014/7/25 点击量:次
动物卫生监督是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也是执行国家动物卫生法律法规、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证。如何开展动物卫生监督,保障畜牧业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均应提高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视力度,从中央层面成立机构及其配套的财政预算,进而促进乡(镇)一级成立。进一步确立“政府负总责、部门监管、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的理念。
完善法律体系。将《动物防疫法》中一些操作性不强、概念不清的盲区做出相应司法解释,对违法处罚偏轻或无明确处罚规定的尽快做出修订与补充完善。出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操作规程》、《动物检疫技术规范》等配套法规,封堵工作死角,提高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动物卫生工作人员有法可依,从严执法,建立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行业准入和无害化集中处理制度。
规范执法主体。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名称、性质、职责等方面应统一规范,最好直接由国务院下文,出台从中央到乡(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科学、合理设置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从中央至乡(镇)均设立机构,确保在中央有头,乡(镇)有脚。做到机构名称(包括派出机构)统一、执法主体资格合法(独立的法人、财务、办公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监督执法有力。
提升技术支撑与人员执法能力。积极争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一步充实监督执法设施设备。一是要加强执法体系建设,配备交通、通讯、办案等设施设备,实现执法装备“三有四统一”,即“执法有车辆,取证有设备,留置有设施;统一执法机构户外标识,统一执法车辆执法标识,统一司法文书执法标识,统一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着装”。二是要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增加各级机构的人员编制和执法经费,配强配齐执法人员,保障人员工资,提高执法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动物防疫、检疫、疫病防控等监督工作的开展;三是要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完善动物卫生实验室建设,建立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引进与研发快速检测设备和先进检测技术,提高检测手段,以保障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与科学性;四是要组织执法与检测人员参加系统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营造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环境。各级政府和业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贯彻《动物防疫法》、加强检疫监督、确保人民吃上“安全肉”当作一件事关百姓身体健康的大事。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支持力度,一旦发生重特大违法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迅速对犯罪分子从重、从严打击,营造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环境。多渠道宣传《动物防疫法》做到“四面向”,即“面向领导,面向有关部门,面向社会,面向管理对象”;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然人知法懂法,经营者守法从业,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法》的认识水平和支持力度。提高自然人法律意识,形成政府重视,部门支持,经营者理解,社会拥护的动物卫生工作新局面。
分离检疫工作缓解执法人员不足。将检疫工作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中分离出来交由官方兽医进行,对检疫结果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官方兽医进行管理、培训并对其检疫行为进行监督;定点屠宰企业在检疫监督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自行邀请官方兽医对待宰动物进行宰前与屠宰同步检疫,对出场动物产品质量负责;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检疫官方兽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检疫监督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检疫,对申报检疫的动物检疫结果负责。
规范检疫工作。一是营造良好的检疫工作环境,动物检疫没申报不检疫,而产地检疫和没有实施定点屠宰的山区乡(镇),动物持有人极少有报检疫意识,令其主动来申报检疫,必须营造检疫申报环境氛围。二是加强监督检查与查证验物,杜绝动物交易场所及其定点屠宰场所外存在交易与屠宰现象,未持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不得交易或屠宰,进而促其主动申报检疫。三是提高协检员补助待遇,稳定协检员队伍,在边远山区的乡(镇)畜牧兽医组设立检疫申报点,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或屠宰。
当前,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面临新的挑战,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每一个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从业者均应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与使命感,狠抓落实、做精做实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促进动物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完善法律体系。将《动物防疫法》中一些操作性不强、概念不清的盲区做出相应司法解释,对违法处罚偏轻或无明确处罚规定的尽快做出修订与补充完善。出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操作规程》、《动物检疫技术规范》等配套法规,封堵工作死角,提高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动物卫生工作人员有法可依,从严执法,建立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行业准入和无害化集中处理制度。
规范执法主体。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名称、性质、职责等方面应统一规范,最好直接由国务院下文,出台从中央到乡(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科学、合理设置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从中央至乡(镇)均设立机构,确保在中央有头,乡(镇)有脚。做到机构名称(包括派出机构)统一、执法主体资格合法(独立的法人、财务、办公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监督执法有力。
提升技术支撑与人员执法能力。积极争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一步充实监督执法设施设备。一是要加强执法体系建设,配备交通、通讯、办案等设施设备,实现执法装备“三有四统一”,即“执法有车辆,取证有设备,留置有设施;统一执法机构户外标识,统一执法车辆执法标识,统一司法文书执法标识,统一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着装”。二是要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增加各级机构的人员编制和执法经费,配强配齐执法人员,保障人员工资,提高执法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动物防疫、检疫、疫病防控等监督工作的开展;三是要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完善动物卫生实验室建设,建立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引进与研发快速检测设备和先进检测技术,提高检测手段,以保障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与科学性;四是要组织执法与检测人员参加系统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营造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环境。各级政府和业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贯彻《动物防疫法》、加强检疫监督、确保人民吃上“安全肉”当作一件事关百姓身体健康的大事。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支持力度,一旦发生重特大违法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迅速对犯罪分子从重、从严打击,营造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环境。多渠道宣传《动物防疫法》做到“四面向”,即“面向领导,面向有关部门,面向社会,面向管理对象”;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然人知法懂法,经营者守法从业,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法》的认识水平和支持力度。提高自然人法律意识,形成政府重视,部门支持,经营者理解,社会拥护的动物卫生工作新局面。
分离检疫工作缓解执法人员不足。将检疫工作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中分离出来交由官方兽医进行,对检疫结果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官方兽医进行管理、培训并对其检疫行为进行监督;定点屠宰企业在检疫监督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自行邀请官方兽医对待宰动物进行宰前与屠宰同步检疫,对出场动物产品质量负责;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检疫官方兽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检疫监督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检疫,对申报检疫的动物检疫结果负责。
规范检疫工作。一是营造良好的检疫工作环境,动物检疫没申报不检疫,而产地检疫和没有实施定点屠宰的山区乡(镇),动物持有人极少有报检疫意识,令其主动来申报检疫,必须营造检疫申报环境氛围。二是加强监督检查与查证验物,杜绝动物交易场所及其定点屠宰场所外存在交易与屠宰现象,未持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不得交易或屠宰,进而促其主动申报检疫。三是提高协检员补助待遇,稳定协检员队伍,在边远山区的乡(镇)畜牧兽医组设立检疫申报点,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或屠宰。
当前,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面临新的挑战,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每一个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从业者均应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与使命感,狠抓落实、做精做实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促进动物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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